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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春琴与储昭力、崔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春琴,储昭力,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8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春琴。被执行人:储昭力。被执行人:崔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春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昭力、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葛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储诚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