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春琴与储昭力、崔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春琴,储昭力,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8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春琴。被执行人:储昭力。被执行人:崔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春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昭力、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葛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储诚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