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五一敲诈勒索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宁04刑申10号海俊梅:你因马五一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泾源县人民法院(2015)泾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5)固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对于你申诉的三点理由,本院经复查认为,1.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根据《刑法》规定,马五一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经查,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马五一以上访作为牟利手段,多次前往北京非法上访,以不给钱就滞留北京继续上访为由,多次向接访人员索要钱财1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五一构成敲诈勒索罪,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2.关于原审认定马五一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原判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马五一对“受害人”实施了威胁或胁迫的行为,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马五一强行索要受害人的财物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马五一多次前往北京非法上访,以不给钱就滞留北京继续上访为由,多次向接访人员索要钱财。有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领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关于马五一上诉后撤诉并非自愿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马五一上诉后,以原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故该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五一犯敲诈勒索罪,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驳回申诉人海俊梅的申诉,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