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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2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清敏与被执行人马丽原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敏,马丽,原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2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清敏,女,193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马丽,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东宁县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原启华,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东宁县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02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丽、原启华名下财产已被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李清敏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丽、原启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耕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