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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酒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传喜酒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酒传喜酒某某,曾用名酒卷奎,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济源市思礼镇姬沟村村支委委员,中共党员,住济源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济源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转取保候审,7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3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酒传喜酒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娜、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酒传喜酒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因济源市万洋集团有限公司在济源市思礼镇姬沟村上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双方协商由村里负责平整土地并清理待占地上的一切附属物。后济源市思礼镇姬沟村村委会会议决定,由时任村支委委员的被告人酒传喜酒某某全权处理村里二队的旧址及附近的一部分山地的树木清理工作,待办理了林木采伐许证后再采伐。2014年6月份,酒传喜酒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贾小建、王虎生名下的树木出售给他人砍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树木的立木材积合计为64.6305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酒传喜酒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酒传喜酒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小建某某、王虎生某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砍伐林木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会议记录,济源市思礼镇农业服务中心证明,济源市林业局证明,到案证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酒传喜酒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立木材积达64.630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酒传喜酒某某在被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酒传喜酒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酒传喜酒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王浩杰人民陪审员  张领军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