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02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顾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02刑初706号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男,汉族,1995年8月18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4日经麒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2016)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顾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张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先后三次窜至麒麟区建宁街道办事处麻黄社区曲靖烟厂3号仓库内,盗走50余米昆电工牌3*70mm2+1*35mm2交联聚乙烯绝缘供电电缆线及铜块。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727余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顾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顾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张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先后三次窜至麒麟区建宁街道办事处麻黄社区曲靖烟厂3号仓库内,盗走50余米昆电工牌3*70mm2+1*35mm2交联聚乙烯绝缘供电电缆线及铜块。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727余元。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并经被告人顾某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顾某的供述、同案人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为定案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属主犯。鉴于被告人顾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顾某的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被告人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