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民初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万明发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明发,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971号原告:万明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金山路。法定代表人:陈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蕾,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明发诉被告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万明发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万明发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明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万明发负担。审判员  张峥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纯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