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4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兰菊与牛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兰菊,牛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971号申请人:周兰菊,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牛恒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兰菊诉被申请人牛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兰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牛恒华对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NO.XXXXX)。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牛恒华对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周兰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