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吴剑锋与刘芳、杨联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锋,刘芳,杨联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725号原告:吴剑锋,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代理人:朱小宝,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芳,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杨联安,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吴剑锋为与被告刘芳、杨联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2016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剑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吴剑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沈伍祥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茂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