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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执字第13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支行与黄敏仪、古志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支行,黄敏仪,古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执字第13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支行。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镇银河街*号***层。负责人谢涌,行长。被执行人黄敏仪,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古志良,男,1951年1月8日出生,香港居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支行与黄敏仪、古志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黄敏仪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支行偿还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8月8日人民币44308.43元;以及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10.5‰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古志良以其位于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村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中府国用(2006)第311759号)对黄敏仪所欠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支行对该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古志良对黄敏仪所欠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支行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46元、保全费5000元,由黄敏仪、古志良负担。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敏仪、古志良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古志良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村的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中府国用(2006)第311759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古志良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199号(美丽湾)海虹苑3栋3单元906房的房地产(粤房证字第C561130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建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钊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