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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培涛张保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涛,张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张培涛,住所地漯河市。被执行人:张保成,所在地郑州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涛与被执行人张保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年管刑初字第00055号(2005)管刑初字第5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提取被执行人张保成存款本金38174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保成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