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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5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宵与郑翠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宵,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7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宵,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郑翠,女,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我院在执行张霄与郑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翠在银行的存款33000元整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