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4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与崔进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崔进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103号之一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许家哨村北。投资人:刘向东。被告:崔进来。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与被告崔进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负担。审判员 丁立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