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四川中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谢勤国、第三人陈雪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谢勤国,陈雪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568号原告:四川中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0号3号楼2层3号。法定代表人:何仕荣。被告:谢勤国,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7日,住绵阳市游仙区。第三人:陈雪冬,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中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勤国、第三人陈雪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中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中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中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赖冬梅人民陪审员 邓开元人民陪审员 陈 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