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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任纪江与吕宗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纪江,吕宗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121号原告任纪江,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吕宗越,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纪江诉被告吕宗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提出撤回对吕宗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吕宗越的起诉。审 判 长  靖胜忠审 判 员  郭庆梅审 判 员  李利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振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