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芦文生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87号移送执行人南召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芦文生,男,生于1969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芦文生刑事罚金一案的(2016)豫1321刑初第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要求对芦文生刑事罚金2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芦文生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刑初第28号刑事判决书中刑事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杨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