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7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打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未检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张娜、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冀J×××××号二轮摩托车沿景县北留智镇第七中排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东南弯道处,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赵某受伤的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车逃逸。在此事故中,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查明,陈某甲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视为无证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主秀娟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陈某甲对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光盘、肇事摩托车及遗留碎片照片、案发路段监控截图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信、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肇事后逃逸,应加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且开庭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正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