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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韩晓鹏等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鹏,王书丽,常连庆,吴香玉,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7行初44号原告韩晓鹏,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原告王书丽,女,1972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果学雷,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福祥,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原告常连庆,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原告吴香玉,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村北。法定代表人林航,镇长。委托代理人彭秋艳,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克,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区长。委托代理人吴蕙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单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鹏、王书丽、常连庆、吴香玉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吴香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吴香玉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史立新人民陪审员  张莎丽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