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涛与被执行人邓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涛,邓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涛,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邓大军,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5)宁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邓大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原告刘志涛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1500元,本息合计101500元,案件受理费23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邓大军负担。逾期被告邓大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志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邓大军目前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邓大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志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乔巨国人民陪审员 郑石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