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连彩与四会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连彩,四会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0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连彩,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坚,住广东省四会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会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曾华开,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周连彩因与被申请人四会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连彩申请再审称,(一)周连彩与中豪公司从2004年1月开始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周连彩提供的2013年10月5日的工资表、2012年1月5日的工资表均记载周连彩入职时间为2004年1月1日。(二)中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43890元。一、二审关于劳动关系终止适用法律错误,对经济补偿的年限计算错误。中豪公司未出示任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三)中豪公司明显存在少付加班费、支付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应向周连彩支付少付的加班费9524.1元,最低工资差额10850元,并额外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5093.5元。(四)在判决生效前,周连彩与中豪公司应当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2014年2月18日以后,中豪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周连彩无法履行劳动关系,应支付周连彩经济损失,按191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并要求中豪公司补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五)中豪公司未与周连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900元。综上,周连彩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根据周连彩的再审申请,本院分析如下:关于周连彩的入职时间问题。周连彩主张2004年1月与中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2012年1月5日、2013年10月5日的工资表为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中豪公司不予确认,而周连彩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于2004年1月入职,故在中豪公司未就周连彩的入职时间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结合周连彩提交的其他证据认定其2007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8日与中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周连彩主张2004年1月与中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问题。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周连彩主张是因中豪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周连彩不能履行劳动关系,中豪公司则主张是周连彩无故旷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周连彩的离职原因。鉴于双方均无法证明周连彩的离职原因,可认定本案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二审在周连彩诉求范围内计算中豪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172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确认。周连彩主张中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4389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豪公司依法应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由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属于对因劳动关系解除给周连彩法定的补偿,故周连彩再行主张自2014年2月18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中豪公司实际执行的工资支付方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周连彩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双方实际执行的工资支付方式提出过异议,且中豪公司实际支付给周连彩的工资并不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在此情况下,周连彩主张中豪公司克扣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一、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周连彩的此项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其在本案二审阶段才提出,二审对此项主张不予受理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周连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连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李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