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9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诸暨市万亿宏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诸暨市万亿宏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杨泽锋,周璐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964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北路102号耀江时代广场1-3楼。负责人:郦重淼,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娟,女,系该行员工。被告:诸暨市万亿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灵山坞村。法定代表人:杨泽锋。被告: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上蒋村。法定代表人:俞广富。被告:杨泽锋,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周璐帅,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告诸暨市万亿宏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杨泽锋、周璐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736元,减半收取计1986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宵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