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4行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20杨六山与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六山,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084行初120号原告杨六山。委托代理人徐红,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35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波,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六山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要求撤销结婚登记一案中,原告杨六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六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六山承担。审 判 长  嵇晓红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东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