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存德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存德,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6月8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存德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存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刘存德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步行街利用伪基站假冒建设银行95533客服电话,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账户积分已满1万,可兑换500元现金礼包。请登录wap.95533mcw.com查询兑换,逾期清零【建设银行】”的诈骗短信。被害人柳某某收到诈骗短信后,按照诈骗短信操作步骤进行操作,被骗取人民币4704元。被害人柳某某报案后,被告人刘存德在步行街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庭审后,被告人刘存德亲属退赔被害人柳某某经济损失47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存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电器设备、电池、手机、书证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电器设备鉴定意见、被害人柳某某陈述、被告人刘存德供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存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人民币47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存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从轻处罚;其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定从重处罚。其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本院为打击侵犯财产性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存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伪基站(长方体银色电器设备)一台、电池一块、手机(白色VIVO手机、Lenovo标示手机、老式诺基亚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天军代理审判员 魏娟娟人民陪审员 薛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