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吕春干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304行初34号原告吕春干,女,汉族,1949年9月19日出生,住桂林市雁山区。被告桂林市规划局,住所地:桂林市临桂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周彦,局长。委托代理人韩苏静子,该局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干诉被告桂林市规划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吕春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吕春干25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吕晶人民陪审员 钱小萍人民陪审员 廖德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欧玲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