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洪元与被执行人陈海亮、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元,陈海亮,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785号申请人王洪元,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陈海亮,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陈海亮、王红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王洪元欠款91025元。逾期被告陈海亮、王红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王洪元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洪元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海亮、王红霞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陈海亮、王红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108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海亮、王红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洪元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