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5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5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住贵南县。被执行人切某,男,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退休职工,住贵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南县人民法院(2016)青252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切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切某系退休公职人员,在贵南县农业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切某工资账户62284819480035559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廷宝审 判 员 朱元红代理审判员 斗 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切羊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