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慕晓刚申请王俊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613号慕晓刚,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王俊峰,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王喜安,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慕晓刚申请王俊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10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慕晓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1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