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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61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户籍地吉林省龙井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曾因盗窃罪,于1989年9月11日被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2年9月23日被减刑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7年4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5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8月1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8月1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曾因犯窝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8月1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8月1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30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延吉市建工街警察公寓其住处容留黄某某、徐某某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延吉市建工街警察公寓其住处容留于某某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3、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延吉市建工街警察公寓其住处容留徐某某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二、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延吉市北山街北大教堂附近的温馨小区其租房内容留徐某某和于某某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延吉市北山街北大教堂附近的温馨小区其租房内在容留于某某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3、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延吉市北山街北大教堂附近的温馨小区其租房内容留于某某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6年8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延吉市河南街警察公寓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被口头传唤至延吉市公安局,并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某、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尿样检测结论,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违法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张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许英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妍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