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行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与XXX行政征收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前进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郭柱国,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学斌,渭南市临渭区人民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兴,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XXX诉其行政征收行为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行初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学斌、王静,被上诉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华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2012年5月28日,渭南市旧城改造指挥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实施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的通告》,将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列入2012年旧城改造项目计划,确定了由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工作指挥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同时确定了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的范围。2012年5月1日,渭南市临渭区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工作指挥部对改造范围的住户发出《关于开展项目区入户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对被征收住户的情况开展入户调查摸底情况。2012年8月2日,渭南市临渭区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工作指挥部向业主告知并作出了《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2年11月29日,渭南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对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工作指挥部作出了《关于对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的通知》。2013年2月5日,渭南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作出了《关于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批准实施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3年9月27日,渭南市临渭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人民街东段北侧(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原告的房屋在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的范围内。2014年5月27日,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工作指挥部对原告XXX的房屋及装饰、装修、构筑物进行了勘查、调查。2014年5月29日渭南金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XXX的土地、室内装饰、装修及构筑物作了估价。被告在征收原告房屋的过程中,双方对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协议。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未实施拆除其房屋。以上事实有《关于实施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的通告》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认为,被告2013年9月发布了征收原告房屋的公告,但被告在实施征收过程中与原告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的征收行为是处于持续状态,故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限。本案中,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已列入2012年渭南市旧城改造项目计划。原告的房屋在该改造项目的范围内。被告根据该项目计划发布了《关于人民街东段北侧(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工作指挥部在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后渭南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作出了《关于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批准实施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工作指挥部在实施征收原告的房屋时对原告XXX的房屋及装饰、装修、构筑物进行了勘查、调查,并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被告在征收原告的房屋过程中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未订立补偿协议,在无法订立补偿协议时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被告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其征收原告房屋的程序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确认被告征收原告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征收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征收原告X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负担。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上诉称: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未按规定对被上诉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由,认定上诉人房屋征收行为违法是错误的。(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补偿决定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补偿决定未作出,何谈违法?(二)上诉人未作出补偿决定不属于征收行为程序违法。截止起诉前,双方还在就征收补偿协商谈判。如果最终协商未果,上诉人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仅仅是程序没有终结,而非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XXX答辩称:(一)一审确认上诉人征收上诉人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正确。一审并未以上诉人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判定上诉人的行为违法,上诉人把是否作出补偿决定与拆迁公司的拆迁行为截然分开,与整个征收被上诉人房屋的行为分割,不谈拆迁公司的拆迁行为,单独说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是否到位并非违法行为,是偷梁换柱,与其一审请求矛盾。(二)上诉人未赔偿先拆迁的行为违法。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非一审判决的内容,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一审请求是依法确认被告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审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具体请求“与起诉状一致。我们所诉的是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时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一审判决确定所诉的行政行为是:“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关于人民街东段北侧区域(广青绿城都市花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征收原告位于临渭区人民街10号的房屋。”即对被上诉人房屋征收的行政行为。本院认为,房屋征收行为包括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实施搬迁行为等一系列行政行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明确是其中某一行政行为,不能笼统起诉征收行为,人民法院对此应予释明。本案中,当事人起诉征收行为,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一审对此未予释明,即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未对XXX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判决确认征收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行初1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成会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