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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刑更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侯凌云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凌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719号罪犯侯凌云,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族,河南省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2013)卫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凌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7月3日送濮阳市监狱服刑,2015年11月12日调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侯凌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凌云于2013���1月28日22时40分许,驾驶一辆豫E×××××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新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卫辉境内小屯路段时,与同方向候德民驾驶的一辆豫G×××××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候德民及乘车人李国军、陈利兴翻倒,致陈利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同月30日死亡,候德民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凌云驾车逃离现场。翻倒在地的李国军又被张本固驾驶一辆豫G×××××号重型半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碾压,造成李国军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该犯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侯凌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罪犯侯凌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侯凌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凌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尹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二〇��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