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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443号

罗川与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川,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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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443号申请执行人罗川。委托代理人李波,广西××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地址广西鹿寨县。法定代表人舒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海荣,广西××律师事务所柳江××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罗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284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韦波

审判员  王有才

审判员  廖庆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荣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