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8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上海帆洋投资咨询中心与上海安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帆洋投资咨询中心,上海安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8114号原告:上海帆洋投资咨询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安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樊子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青,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帆洋投资咨询中心与被告上海安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帆洋投资咨询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