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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诸暨市龙腾化纤织造厂与辽源市依林嘉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龙腾化纤织造厂,辽源市依林嘉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2295号原告:诸暨市龙腾化纤织造厂,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麻园村(现朱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4702965-3。投资人:朱理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灿铭,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源市依林嘉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辽源经济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区6#-206。法定代表人:金婉凝。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龙腾化纤织造厂与被告辽源市依林嘉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龙腾化纤织造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国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