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于永真与胡海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真,胡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于永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胡海彬,现住农安县。本院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的于永真申请胡海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海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永真欠款20150.00元,执行费202.2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