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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升悦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吕升悦,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铁力市。原案申请人赵淑芹,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淑芹与朱杰、吕升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吕升悦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吕升悦称,自己已与朱杰离婚,并且离婚时约定外债由朱杰一人承担。现法院执行的房产为其唯一住房,请法院中止对其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异议人吕升悦提出的异议离婚时约定外债朱杰一人承担针对的是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而非本院的执行行为,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而原案申请人同意以拍卖价款接收房屋,并给付异议人吕升悦租房费用,执行房屋也并无不当。本院认为,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升悦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附相关证据。审 判 长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