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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党与张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党,张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民初473号原告刘党,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代理人梁勋省,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龙,男,195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刘党与被告张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党委托代理人梁勋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立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党诉称,被告张立龙因生意上资金周转紧张,分别于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4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元月4日归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上述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立龙归还原告刘党借款15万元、利息与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自借款之日至款付清为止)。原告刘党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借据两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0万元,向刘元甫提供借款5万元,被告提供担保;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两张,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告汇款9.5万元,2014年10月13日汇款4.75万元。被告张立龙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刘元甫向原告刘党出具借据,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1月13日,逾期每天按借款3‰支付违约金,被告张立龙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同时,原告刘党就该借款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借款人汇款4.75万元,显示收款人为被告张立龙;2014年11月6日被告张立龙向原告刘党出具借据,显示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元月4日,逾期违约金每天按借款的3‰支付,同时原告刘党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被告张立龙汇款9.5万元。该两笔借款到期至今,被告等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公民应当遵循诚信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党按照借据上约定的内容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被告张立龙亦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与违约金;2014年10月13日的借据显示借款人并非被告张立龙,但被告张立龙在担保人处签名,表明其愿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被告张立龙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刘党要求被告张立龙归还两笔借款,并支付利息与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金额,均以实际汇款金额计,两笔借款数额分别为9.5万元、4.75万元。关于利息与违约金,2014年10月13日借据显示借款金额为5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为4.75万元,已从本金中予先扣除利息数额为0.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1月13日,借期为1个月,该笔借款期内利率为月利率5%,折合年利率为60%,逾期违约金按借款约定为日3‰,按年计算违约金为108%;2014年11月6日借款显示借款金额为10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为9.5万元,已从本金中预扣除利息数额为0.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元月4日,借期为2个月,该笔借款期内利率为月利率2.5%,折合年利率为30%,逾期违约金按借款约定为日3‰,按年计算违约金为108%。以上两笔借据期内利率及逾期违约金均高于年利率24%,故对原告刘党要求被告张立龙支付利息与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党借款47500元,并支付利息与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自2014年10月13日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张立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党借款95000元,并支付利息与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自2014年11月6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3420元,原告刘党负担150元,被告张立龙负担3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靖审 判 员  张孝印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