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宿召明与金仙子、金英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召明,金仙子,金英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871号原告:宿召明。被告:金仙子。被告:��英哲。原告宿召明与被告金仙子、被告金英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及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还清款本息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300元/天;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6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直接向两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且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两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以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宿召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新德审 判 员  郭克祥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