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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2210号原告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禾埠乡,组织机构代码161986202。法定代表人朱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渝东大道孔目江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7189XC,电话0790705****。法定代表人刘菊兰,董事长。原告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计709.5元,由原告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晖人民陪审员  宣春华人民陪审员  黄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