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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曾破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曾破字第007号申请人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胡菊林,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9月28日,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73间营业用房流拍,请求本院准许对该173间营业用房继续拍卖,并确定拍卖保留价本院认为: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73间营业用房系破产财产,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变价。随大信估字(2016)第09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该173间营业用房作出的价格评估具有公允性,据此确定保留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继续拍卖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营业用房,拍卖保留价为随大信估字(2016)第09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保东审判员  汪 洋审判员  黄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皮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