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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蓝丽丽与蓝和隆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丽丽,蓝和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075号申请人:蓝丽丽,女,1986年1月9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蓝和隆,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申请人蓝丽丽与被执行人蓝和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蓝和隆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对此案予以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