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郝强山申请执行雷生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强山,雷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郝强山,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雷生军,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郝强山申请执行雷生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郝强山于2016年10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雷生军向申请执行人郝强山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4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雷生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雷生军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郝强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50元。2016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雷生军向申请执行人郝强山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和借款利息66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21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50元。申请执行人郝强山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