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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建忠、石明侠、杨民仓、张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建忠,石明侠,杨民仓,张春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1172号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白水县四马路。法定代表人姜建鹏。被告高建忠,男。被告石明侠,女。被告杨民仓,男。被告张春云,女。本院在审理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建忠、石明侠、杨民仓、张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