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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财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申请苏行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苏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30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李淑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满,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苏行海,男,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行海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XX)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行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开立的账号为XXXXXX的账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荆淑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宏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