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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东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2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东杰,外号“黑子”、“黑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贵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东杰及被害人亲属陈小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东杰与陈某在当阳市天娱快捷酒店8403房间内住宿时,赵东杰趁陈某熟睡之际,将陈某手机QQ绑定的银行卡内分8次转账21400元至自己的银行卡中。2016年6月24日,赵东杰主动向玉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他人存款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东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阳市公安局关于赵东杰主动投案的说明,现场图,赵东杰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指认笔录,陈某、赵某乙对赵东杰照片的辨认笔录,陈某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查询明细、手机转账记录,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赵东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东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东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钢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