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钟志杰与被执行人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杰,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498号申请执行人:钟志杰,男,居民。被执行人:赵斌,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志杰与被执行人赵斌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志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