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705号罪犯杨华,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日作出(2004)一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72446.05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2004)津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47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9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