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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196地质大队与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196地质大队,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7民初1935号原告:福建省196地质大队,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德,该大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鹏,福建联商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古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福建省196地质大队(以下简称196地质队)与被告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信光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96地质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信光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96地质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力信光电交还租赁物;2、判令力信光电支付租金110736元、滞纳金39145.1元(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水电费14982.8元,合计164863.9元;并从2016年7月1日起以110736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滞纳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196地质队以力信光电已交还租赁物为由,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日,196地质队与力信光电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196地质队将位于沙县×××房屋出租给力信光电使用,房屋面积共为374.24平方米,租金为每月6736元,按月支付,水电费按照楼层分摊,逾期支付租金按日3%计算滞纳金。2015年4月起,力信光电减少租赁面积,双方于2015年4月21日重新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物由5间变更为4间,租金为每月4014元,按季支付,其他条款不变。由于力信光电未能依约支付租金,196地质队分别于2014年9月1日、2015年7月10日向力信光电发函催收,但力信光电仍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力信光电仅于2014年12月3日支付租金25000元。力信光电应诉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4年3月1日,196地质队作为出租方(甲方),力信光电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沙县×××房屋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计374.2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18元,每月6736元,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交清本月租金,乙方应于2014年3月20日前预交7000元作为租赁押金,待租赁期满乙方将租赁物交付甲方后退还押金;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支付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水电费费、宽带费、电话费、税费等,甲、乙双方公用部分(如电梯、楼梯)的电费按建筑面积分担;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按日息3%计算滞纳金。该合同还对房屋修缮与使用、转让与转租、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5月8日,196地质队收到力信光电租赁押金7000元。2、2014年9月1日,力信光电向196地质队出具一份《承诺函》主要载明,欠2014年3-8月份租金计40416元,2014年4-7月水电费6607.66元,滞纳金12427.92元,合计59451.58元,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交清。2014年12月3日,196地质队收到力信光电租金25000元。3、2015年4月21日,196地质队作为出租方(甲方),力信光电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沙县×××房屋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计223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18元,每月4014元,按季支付,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交清本季度租金,乙方须于5日内交纳押金3000元,待租赁期满乙方将租赁物交付甲方后退还押金;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支付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水电费费、宽带费、电话费、税费等,甲、乙双方公用部分(如电梯、楼梯)的电费按建筑面积分担;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按日息3‰计算滞纳金。该合同还对房屋修缮与使用、转让与转租、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4、2015年7月10日,196地质队向力信光电发出一份《催款函》主要载明,截止2015年6月30日,租金96610元,水电(2014年3月-2015年5月)25016.39元,合计121626.39元,已付36915.99元,尚欠84710.4元。滞纳金另外计算,于2015年7月20日前交清。5、截止2016年6月31日,力信光电尚欠196地质队租金110736元、水电费14982.8元。本院认为,196地质队与力信光电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签订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力信光电向196地质队承租房屋,应当依约支付租金及相应水电费。力信光电已将租赁物返还给196地质队,196地质队应当退还的押金可抵扣租金,力信光电尚欠196地质队租金103736元、水电费14982.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支付。力信光电未依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按日息3%和3‰,明显过高,196地质队自愿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滞纳金的基数可按逾期的租金和应退还押金时间进行计算,计至2016年6月30日,滞纳金为38725.1元。综上所述,196地质队要求力信光电支付租金110736元、滞纳金39145.1元,并从2016年7月1日起以110736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滞纳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主张,部分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196地质队要求力信光电支付水电费14982.8元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力信光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省196地质大队租金103736元;二、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省196地质大队水电费14982.8元;三、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省196地质大队滞纳金38725.1元(计至2016年6月30日);四、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福建省196地质大队支付滞纳金,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五、驳回福建省196地质大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98.5元,由福建省196地质大队负担88.5元,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10元。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1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用务必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帐号:18×××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德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燕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