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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周积明、黄允成等与陆毅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积明,黄允成,陆毅刚,王树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02民初1701号原告:周积明,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黄允成,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陆毅刚,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树惠,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原告周积明、黄允成与被告陆毅刚、王树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积明、黄允成,被告王树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毅刚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积明、���允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俩被告偿还原告土地转让款7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5000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60000元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俩被告共同向叶大赠和原告黄允成购买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下坂头14号土地,2014年2月份到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土地管理所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2014年3月20日,被告陆毅刚向俩原告出具了内容分别为被告陆毅刚欠俩原告15000元,承诺在2014年4月20日之前归还和被告陆毅刚欠俩原告土地转让尾款60000元,承诺在2014年6月20日之前归还的欠条二份。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土地转让尾款。被告陆毅刚未作答辩。被告王树惠辨称,是被告陆毅刚欠原告土地转让尾款,欠条也是被告陆毅刚所写���与被告王树惠无关。原告周积明、黄允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陆毅刚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进行答辩和书面提供有关的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周积明、黄允成出示的2014年3月20日两份欠条系原始凭证,证据形式合法,其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信,可以证明被告陆毅刚欠原告土地转让尾款15000元和60000元,分别承诺于2014年4月20日之前和2014年6月20日之前归还,予以采信。原告出示的欠条,并没有被告王树惠的签名,不能证明被告王树惠与被告陆毅刚共同欠原告土地转让款750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被告陆毅刚欠原告周积明、黄允成土地转让款15000元和60000元,分别承诺于2014年4月20日之前和2014年6月20日之前归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欠款期限已过,原告请求返还,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王树惠与被告陆毅刚共同欠原告土地转让款75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王树惠关于未欠原告土地转让款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被告陆毅刚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毅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周积明、黄允成土地转让款7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15000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60000元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周积明、黄允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00元,由被告陆毅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石孟发审 判 员  陈��人民陪审员  王则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梦玲申请执行期限提示: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