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崔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甲,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人崔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4日被减刑释放;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8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先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含山县环峰镇双圩行政村赵村组织巢湖市九妹戏剧团来该村唱平安戏,以丰富村民在春节期间的精神文化生活。因被告人崔某甲的父亲崔某乙系赵村村民小组长,为帮助崔某乙筹措唱戏费用,同年3月6日至9日,被告人崔某甲在含山县双圩行政村赵村张某家院子内的一间瓦房内,以“四字宝”为赌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每人每次下注数十元至千元以上不等,共从中抽头渔利一万元。该一万元抽头渔利款全部用于支付巢湖市九妹戏剧团在该村的演出费用。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崔某甲向含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乙、崔某丙、胡某、林某、宋某、潘某、申某、张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并从中抽头营利累计10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崔某甲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证人崔某乙、崔某丙、胡某、林某、宋某、潘某、申某、张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营利累计10000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被告人崔某甲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吉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婷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