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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9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与被告甘肃长信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甘肃长信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36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晓枫,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长信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与被告甘肃长信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