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廷虎与句容经济开发区西源土石方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虎,句容经济开发区西源土石方工程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5110号原告:王廷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饶生,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句容经济开发区西源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羊角山***号。经营者:许守斌,系该工程队负责人。原告王廷虎与被告句容经济开发区西源土石方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王廷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虎撤回对被告句容经济开发区西源土石方工程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计3665元,由原告王廷虎负担。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璐 来自